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39号 更新时间:2020-02-05 浏览次数:2700 次 标签: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39号 【裁判要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该权利仍为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1)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