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 更新时间:2020-02-05 浏览次数:3385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且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有权请求发包人给付欠付工程款。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1)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