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2号 更新时间:2020-02-06 浏览次数:2720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工程量 鉴定 工程鉴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量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法院对其进行工程量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无须鉴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