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84号 更新时间:2020-02-07 浏览次数:3136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鉴定 工程价款 鉴定意见 推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84号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举证初步证明了工程量,总承包人拒绝提供其掌握的工程量证据作为鉴定依据,法院可以采信实际施工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作为鉴定材料的鉴定意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8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