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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

更新时间:2020-02-07   浏览次数:4324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挂靠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
【裁判要旨】挂靠人可以放弃对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实体权利,仅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摘要】本案中,对于金花公司和中建公司而言,迪旻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迪旻公司有权向发包人金花公司主张工程款,金花公司应当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迪旻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造价为109603346元;双方无争议已付款为66313649元,有争议部分为5758381.14元,该5758381.14元因大多涉及质量问题扣款,应是金花公司请求范围,但金花公司在本案中未就涉案工程施工质量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将该争议部分款项计入金花公司已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结算造价为109603346元,减去已付款66313649元,欠付工程款应为43289697元。涉案工程竣工后,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进行了结算,迪旻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为105219212元,迪旻公司已经收到工程款为66040236.28元,还有39178975.72元未收到,在金花公司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范围之内。故本案应判令金花公司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39178975.72元。原判决判令中建公司向迪旻公司付款,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判决不支持金花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迪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均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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