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18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18号
【裁判要旨】客观上债务人将自有资产折价入股不会必然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其在入股公司享有的合法股权来实现债权。
【裁判摘要】本案中廉江一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鑫侨公司将在建工程折价入股振熙公司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且在客观上鑫侨公司将自有资产折价入股不会必然导致该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其在振熙公司享有的合法股权来实现债权。故振熙公司就鑫侨公司对廉江一建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裁判要旨】客观上债务人将自有资产折价入股不会必然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其在入股公司享有的合法股权来实现债权。
【裁判摘要】本案中廉江一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鑫侨公司将在建工程折价入股振熙公司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且在客观上鑫侨公司将自有资产折价入股不会必然导致该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其在振熙公司享有的合法股权来实现债权。故振熙公司就鑫侨公司对廉江一建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