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2-09   浏览次数:2974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诉讼请求 释明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诉讼请求不当释明后仍不变更的,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广茂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其依据的合同约定不符,在一审法院告知后,广茂公司既不变更诉讼请求,也不对其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茂公司应承担诉讼风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广茂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广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