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诉讼请求不当释明后仍不变更的,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广茂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其依据的合同约定不符,在一审法院告知后,广茂公司既不变更诉讼请求,也不对其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茂公司应承担诉讼风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广茂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广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诉讼请求不当释明后仍不变更的,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广茂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其依据的合同约定不符,在一审法院告知后,广茂公司既不变更诉讼请求,也不对其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茂公司应承担诉讼风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广茂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广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