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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违章建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2342 次 标签: 违章建筑 违法建筑 买卖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

解答:已经过行政处罚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要求限期拆除,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文章摘要2:

【注解1】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所产生的房屋买卖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注解2】(1)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2)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216号

解答:已经过行政处罚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要求限期拆除,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章建筑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要求限期拆除,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典案例:

·林某某等诉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216号

【裁判摘要】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7民终629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7民申354号

【二审裁判摘要】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的房屋系被上诉人刘某某建造,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以双方买卖的房屋无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划许可及建设许可等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王谋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王谋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与刘某某买卖的案涉房屋并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妥。

·翟某某、天津市海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2民终5120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津民申1413号

【裁判摘要】涉案房屋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所产生的房屋买卖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摘要】原告翟某某购买的涉案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建造,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告翟某某亦非涉案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房屋现属“小产权”房屋,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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