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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津民申1413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8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津民申1413号
【裁判摘要】涉案房屋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所产生的房屋买卖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2民终5120号
【摘要】原告翟某某购买的涉案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建造,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告翟某某亦非涉案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房屋现属“小产权”房屋,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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