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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8号

更新时间:2020-02-12   浏览次数:5159 次 标签: 房屋 合同效力 董事 交付房屋 关联交易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8号
【裁判要旨】公司董事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该规定的意图在于避免公司董事、经理通过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设置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条件,本案中虽然赵买卖没有举出证据证明符合该条件,但由于赵买卖与桦亮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并不损害桦亮公司的利益,因此,赵富宽与桦亮公司签订的《开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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