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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更新时间:2020-02-15   浏览次数:3749 次 标签: 逾期办证 违约金 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问:房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在合同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买受人在逾期办证期限届满两年后主张违约金的,是否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不应支持?
答:以当事人约定为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即一旦发生逾期办证的违约情形,出卖人应支付确定金额的违约金,则该种违约金给付,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性债权,其内容在出卖人未按约定履行办证义务时就已确定,故诉讼时效应当从该一时性债权的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每日或每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则违约金的数额随着违约行为的持续而不断增长,则该种违约金给付,在性质上属于继续性债权,即其内容和范围受到时间因素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违约金应当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虽然此种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也是两年,但在买受人于办证期限届满超过两年后起诉主张违约金时,由于逾期办证违约行为仍在继续,故对于自起诉之日倒推两年的违约金,一般仍应予以保护。自起诉之日回溯超过两年的部分,应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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