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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1-02-07   浏览次数:3824 次 标签: 裁判依据 法律适用

文章摘要: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合法有效的规定,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文章摘要2: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合法有效的规定,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参考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鲁东公司与青岛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张磊、王凌、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大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并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的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242号《河南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作为裁判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73号《郑州市骨科医院、张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颁布实施的合法有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