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76号(1)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76号
【裁判要旨】双方协议约定的以“每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明显过高之情形,无须进行调整。
【裁判摘要】关于福源置业公司提出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过高,应予调整的问题。经核算,双方在《房产购买协议书》中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相当于年利率7.3%,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至5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9%,二者相比较,双方协议约定的以“每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明显过高之情形,无需进行调整。
【裁判要旨】双方协议约定的以“每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明显过高之情形,无须进行调整。
【裁判摘要】关于福源置业公司提出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过高,应予调整的问题。经核算,双方在《房产购买协议书》中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相当于年利率7.3%,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至5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9%,二者相比较,双方协议约定的以“每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明显过高之情形,无需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