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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明知房屋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情形下,并不享有拒付房屋价款的抗辩权——重庆市亿桥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天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拍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2-18   浏览次数:3882 次 标签: 房屋买卖 拍卖 消防验收 抗辩 抗辩权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房屋拍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买受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且约定拍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完成消防改造和验收,出卖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消防验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并不构成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和拒付房屋价款的理由,买受人以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为由,拒绝受领涉案房屋和拒付房屋价款,也构成违约。

文章摘要2:

【解读】拍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房屋未经过消防验收的,不享有拒付房屋价款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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