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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绪国诉万战、第三人李冬梅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2-20   浏览次数:2302 次 标签: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缔约优先购买的请求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充分考虑承租人居住安全利益、出租人稳定财产占有关系以及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保护三者之间的价值衡量原则。在接到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审判实践中,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出卖人出卖房屋届满1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亦应归于消灭。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3398号(2010年10月29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20855号(2010年12月13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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