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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否行使相应合同的解除权?

更新时间:2021-02-04   浏览次数:2782 次 标签: 合同解除 诉讼时效 合理期间 D564 【解除权行使期限】

文章摘要:

解答: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相应合同的解除权行使也已超过合理期限,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文章摘要2:

问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否行使相应合同的解除权?

解答: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相应合同的解除权行使也已超过合理期限,合同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


解析:

(1)原《合同法》第95条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未催告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

(2)《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1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4)因此,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相应合同的解除权也已超过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合同解除权消灭。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1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法》【废止】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参考案例:

·麦赞新等与李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402号

【提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否行使相应合同的解除权?

【裁判摘要】合同解除权亦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又允许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寻求法律恢复对该相应利益的保护,明显与诉讼时效制度相冲突。所以,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已超过相应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已过了2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已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不得再主张解除案涉相关合同。

【解读】合同解除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超过相应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故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当事人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因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另一方也未将讼争房屋交付,故房地产预售契约未实际履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未超过诉讼时效。从法理上讲,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该起诉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杜孝君与夏曙萍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该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为严格,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失效。

【裁判规则】对履行完毕的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可行使的合同解除权。

·深圳市兆佳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2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679号

【裁判要旨】转让人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超过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