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0号 更新时间:2020-02-22 浏览次数:3140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履行 交付土地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经济损失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0号 【裁判要旨】土地边界的调整,均为出让人所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所致,其行为构成违约。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简法|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