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61号 更新时间:2020-02-22 浏览次数:3235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出让 违约责任 违约金 利息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61号 【裁判要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受行政文件及部分规章的约束,在无特殊情形下应不不予调减。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22号(1) 下一篇: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