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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行初字第0017号

更新时间:2020-02-23   浏览次数:3958 次 标签: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

赵春林与东台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产权变更登记未侵害租赁方合法权益
【案号】(2007)东行初字第0017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上级公司要求对其以职工出资的形式兴办的多经企业信达公司进行关闭清算,并在清算和清退职工股权后,对信达公司移交的房屋依法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被告根据第三人申请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原告以第三人接收信达公司实物资产系名为赠与实为买卖为由,主张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其债权、租赁使用权和优先购买权依法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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