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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签订合同除了公司盖章是否还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

更新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5505 次 标签: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面签

文章摘要:

解答:(1)签订合同时如果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般可以推定为公司作出相关意思表示,但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公章被盗用等情形来推翻;而如果既有公司盖章也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则认定为公司作出了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2)因此,为避免争议,签订合同除公司盖章外还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文章摘要2:

【注解1】(1)签订合同最优选择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高公司公章。(2)证据留存:A.双人面签加视频录像留存为最优;B.重要合同采取上门面签方式防止签字和盖章不真实。
【注解2】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要审查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向法定代表人核实签约人的身份和授权,核实过程通过视频录像留存)。
【注解3】书面签名不能排除恶意用左手签出与正常字体不一致的签名,为证明缔约过程真实性可采用视频录像签约过程加本人现场亲笔签名;也可以签名加按指印(指纹具有唯一性)。
【注解4】(1)未经法定代表人面签的合同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2)经过法定代表人面签的合同无法推翻。

解答:(1)签订合同时如果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般可以推定为公司作出相关意思表示,但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公章被盗用等情形来推翻;而如果既有公司盖章也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则认定为公司作出了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2)因此,为避免争议,签订合同除公司盖章外还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解析: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2条第3、4款规定——

(1)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理解与适用】“假人真章”。即公章尽管是真的,但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公章是真的,即便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应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合同责任。我们认为,即便公章是真的,也不排除他人通过偷盗甚至抢夺等方式取得的可能,因而一概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合同责任,显然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也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公。况且法人、非法人组织盖章确认的事实基础是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在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情况下,法人、非法人组织盖章确认就缺少事实基础,故不宜简单地以公章是真的为由就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是合同当事人,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假人真章”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是他人假冒的,但发生纠纷时难以认定系由何人所假冒。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张被假冒签字的情况下,考虑到相对人有义务核实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因而相对人要举证证明何时何地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何时签字盖章等事实;未能举证的,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二是他人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义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缔约,纠纷发生时可以认定该他人系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登记。在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的情况下,相对人很容易核实缔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故他人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代表公司缔约的行为并非代表行为,自然也谈不上越权代表的问题。但其确有代理权的,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缔约,不妨碍构成有权代理;反之,构成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明知缔约人并非法定代表人且未取得代理权就与其订立合同,往往表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一般可以排除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三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 172条有关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规则来认定公司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68-269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00号

【裁判要旨】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须向法院提出请求,否则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已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而在二审中提出的,属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审理。

【裁判规则】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行为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的名章,并且还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现还款人主张加盖的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要求依法程序该合同。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还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801号

【裁判摘要】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虽加盖了安桐物业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个人印章,但无陈某某签字,且上饶银行吉安分行自认未与安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面签。签订案涉抵押合同时,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明知安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0%的股东陈某某不在公司,肖某某仅为安桐物业公司监事及持股50%的股东,肖某某与陈某某已解除婚姻关系等事实的情况下,未要求肖某某出具相关授权材料。上饶银行吉安分行主张其在放贷过程中已审核安桐物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有公司全体股东签字,但其该项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且与上饶银行吉安分行2020年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吉瑞公司抵押贷款有关情况说明》中关于该行目前无抵押人安桐物业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的陈述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安监管分局出具的《吉安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答复意见书》中关于“银行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无陈××签字字样”的记载不一致。综合以上情况,二审判决认定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签订案涉抵押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鉴于安桐物业公司认可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上所盖的该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的真实性,二审判决认定其在公章管理上存在不当,对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并判令其对吉瑞公司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

【裁判摘要】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持有公章应否认定其代表公司意志?|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鉴于《协议书》及其附件非由三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而由各自其他职员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综上所述,应当认定黄××、汪××均无权代理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辽宁立泰公司也无正当理由可以相信黄××、汪××有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对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而言,依法应属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