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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281民初3886号

更新时间:2020-02-26   浏览次数:3896 次 标签: 预约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281民初3886号
【裁判摘要】违反预约合同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但预约相对于本约而言,其本身就是缔结本约的一个过程,处于订立本约的先契约阶段。因此相对本约而言,违反预约的行为既是预约违约行为,也可以视为是本约之缔约过失行为。预约违约的损失在总体上应相当于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田某某主张的房屋价格上涨后的差价损失不属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不属于预约合同的损失范畴,属于本约合同履行意义上的可得利益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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