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321号 更新时间:2020-02-27 浏览次数:2320 次 标签: 继续履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321号 【裁判要旨】买受人已经交付了大部分合同价款已实际接收使用案涉房地产,为维护交易安全,出卖人应继续履行。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08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