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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307号(1)

更新时间:2020-02-29   浏览次数:29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307号
【裁判要旨】将股东向公司的汇款定性为投资款,公司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公司会计账册中将出资和借款分别建账,并将股东汇款登记为“其他应付款”的,不宜认定为投资款。在股东提供汇款凭证、公司出具借款收据的情形下,可将股东汇款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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