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48号 更新时间:2020-02-29 浏览次数:3911 次 标签: 股东代持 隐名股东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48号 【裁判要旨】未签订代持股权书面合同的,应当综合案件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性质。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10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