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67号 更新时间:2020-02-29 浏览次数:2248 次 标签: 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 持股比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67号 【裁判要旨】隐名股东认为其权利因公司持股结构的变化受到损害,可依据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357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