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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224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930 次 标签: 借名购房 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224号
【裁判要旨】借名购房关系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借名人以其是房屋实际所有人为由要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
(1)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对该房屋停止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一般应予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了查封,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中金钱债权的执行,在执行查封过程中,陈伯X以其与被执行人杨X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要求停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诉争房屋被查封后,陈伯X与杨X通过另行诉讼对诉争房屋达成的确权调解书,属于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陈伯X以此为据要求对诉争房屋停止执行,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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