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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42号

更新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4699 次 标签: 借名购房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42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虽然民生银行在涉案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但杜某某与杜某之间买卖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也是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在杜超名下的原因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而且民生银行在对杜某某、杜某提出的抵押物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查时,曾委托评估机构到涉案房屋进行过评估,民生银行应当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属情况有所了解,在设定抵押权时,民生银行亦应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更为审慎地审查。其与杜某某、杜谋的借款协议及抵押权纠纷,可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杜某某与胡某某1、胡某某2所签协议书有效,杜某某与杜某之间买卖涉案房屋的民事行为无效,由此,杜超不能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出了撤销杜超房屋登记的决定。因此杜某将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民生银行没有物权基础,民生银行现要求行使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无法实现。胡某某1、胡某某2虽然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根据以上事实,其应当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民生银行要求继续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借名买房中借名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房屋实际权利人,也可对抗法院对出名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办理抵押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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