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与赵×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5004号
【裁判要旨】婚后一方父母以自己子女名义支付首付购房款,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父母无赠与意思,父母应当认定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裁判要旨】婚后一方父母以自己子女名义支付首付购房款,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父母无赠与意思,父母应当认定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