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3533号 更新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3541 次 标签: 涤除权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要旨】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有权要求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并办理过户登记。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4667号 下一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