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861号

更新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5526 次 标签: 借名购房 经济适用房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861号
【裁判要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二条被判无效后,出名人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借名人可以要求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最终判得房屋差价损失189万元)。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经过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违反了国家政策,应属无效,因此戴某某再次要求确认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房屋由谁出资购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购房手续原件均由戴某某持有,诉争房屋由戴某某装修并居住使用,白某某书写的证明中认可了戴某某的出资及戴某某之子张×代为偿还贷款的事实,而白某某并未提供认可证据证明其出资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戴某某出资购买。因该借名买房的行为已经被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已有生效文书判决戴某某将诉争房屋腾退给白某某,因此白某某应返还戴某某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契税、印花税等相关款项,故戴某某要求白某某返还购房出资及相关税费的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装修,因装修完成后,戴某某实际使用该房屋,对于装修的现值,戴某某并不申请鉴定,因此对于戴某某诉讼请求中关于装修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戴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白某某拒绝履行等因素,白某某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白某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戴某某相应的房屋增值补偿款,增值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屋价值、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戴某某购房款及贷款利息四十二万五千六百一十二元四角三分、购房费用二万七千四百九十三元;二、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戴某某房屋增值差价损失一百八十九万三千九百一十元四角;(以上一至二项共计二百三十四万七千零一十五元八角三分)三、驳回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