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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30号

更新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4357 次 标签: 专属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30号
【提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虽然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本案中涉及的土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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