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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再73号

更新时间:2024-01-13   浏览次数:3761 次 标签: 租赁合同解除 赔偿损失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再73号
【裁判摘要】关于京海杰公司要求华三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6个月房屋租金损失问题。由于《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华三公司如退租应提前6个月通知京海杰公司,且由于华三公司的擅自退租确实导致京海杰公司长期未出租诉争房屋,二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支持京海杰公司要求华三公司赔偿6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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