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39号

更新时间:2020-03-06   浏览次数:4299 次 标签: 民间借贷 不当得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39号
【裁判摘要】孙某提供了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11月23日期间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其将780万元分12次打入路某某的两个个人账户。路某某对收到孙某780万元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在一、二审庭审中认可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业务往来,故孙剑已完成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路某某主张其合法占有该780万元不需要返还,应就合法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推翻孙某的举证。因路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占有孙某所汇款项的合法依据,一、二审法院判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借款人未清偿到期借款,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出借人只能证明二者之间存有转账关系,而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的,转出方可以变更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要求相对人归还款项,收款方对非基于借贷关系合法收受款项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