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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37号

更新时间:2021-06-22   浏览次数:5310 次 标签: 返还投资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37号
【裁判要旨】出资人主张其出资为投资法律关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合同相对方就合作项目投资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仅凭出资转款凭证不能证明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故应按照借款关系处理更符合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定。
【裁判摘要】武某某提交了其支付款项的12笔备注有“投资”“购地款”“购房款”“往来”等内容的银行转账记录,其中有1900万元汇入了重汽齿轮公司。根据一审中重汽集团的陈述,中建公司经拍卖程序购得重汽齿轮公司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开发涉案项目,武某某认为1900万元投资款直接汇入了涉案项目土地的出让方即重汽齿轮公司,可更进一步证明涉案的款项为投资款。但是武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中建公司就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鉴于武某某实际向中建公司给付了9000万元款项,在本案起诉时仍有8000万元未归还,武某某一审起诉时亦是要求中建公司返还其8000万元资金,本案按照借款关系处理,更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故一审认定武凤英与中建公司之间为投资法律关系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解读】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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