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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8民终4900号

更新时间:2020-03-10   浏览次数:3319 次 标签: 协助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8民终4900号
【裁判摘要】已经生效的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601号判决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终5527号判决,认定2013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根据该转让协议的约定,涉案300亩土地上的葡萄树及林地的使用权均归被上诉人徐某所有。......林权证的作用是确认林木的所有权和林木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上诉人于某某持有的涉案300亩土地的林权证主要树种为86000株葡萄树,而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601号判决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终5527号判决,已经判决涉案300亩土地上的86000株葡萄树归被上诉人徐某所有,且前邴村委会对徐刚使用涉案300亩土地并无异议。因此,从实质上看,在该86000株葡萄树已经归被上诉人徐某所有及前邴村委会同意徐刚使用涉案土地的情况下,于某某再持有该林权证与客观情况不符。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300亩葡萄园土地使用权归徐某所有,并判令于某某、前邴村委会协助办理林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手续,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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