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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9251 次 标签: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文章摘要:

解答:“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任何一种情形,学理上称为“经济上的不能”。

问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上述规定表明,预约合同因“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本约合同不能订立的,当事人不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上述规定表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参考案例:

·王建立等诉张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467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314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张雯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签订于2016年9月26日,2016年9月30日购房新政出台,其中针对首付款的比例进行了调整,新政实施后,张某能够申请到的贷款金额与合同中约定的张某拟贷款金额有较大差距,确实给张某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此种情形确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在购房新政出台实施后的第二天即明确告知王某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双方于2016年10月8日在居间方就该问题再次进行协商,王某某对于双方交涉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张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张某亦不具有违约行为,王某某应返还其收受的20万定金。

·马世勇、庄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4002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因限购政策客观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故二审判决改判庄某某返还定金和购房款结论正确。马某某主张某某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乌鲁木齐市天山康复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李小成与张廷耀合同纠纷案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新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需存在违约行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提字第21号民事判决认为天山医院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由于卫生医疗管理部门的政策实施,导致无法办理医院资质的变更手续,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某作为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其不负有办理医院资质变更手续的义务,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是张廷耀的违约行为所致,在张某某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原审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

·李小成等诉张廷耀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新民二提字第00021号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医院转让合同后,由于卫生医疗管理部门的政策实施,导致无法办理医院资质的变更手续,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某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终止履行和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故张某某主张返还160万元转让费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