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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0113民初4001号

更新时间:2020-03-13   浏览次数:3645 次 标签: 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0113民初4001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且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杨某某的住所地不再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