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赣行终1号

更新时间:2020-03-14   浏览次数:5145 次 标签: 土地用途变更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赣行终1号
【提示】变更土地用途是否需要收回土地并重新招拍挂?
【裁判摘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及《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与该条内容一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经批准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一般可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上诉人赖正福(南康市方正床单厂)与原南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工业用地项目。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该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履行。

文章摘要2:

【解读】土地出让后改变用途的程序不同于土地出让程序,不适用强制招拍挂规定。土地用途变更程序不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关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类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4.3条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的规定。土地供地出让与土地出让后改变建设用途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上述规定是政府对已收储土地进行出让的程序而非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程序。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