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7号

更新时间:2020-03-15   浏览次数:4249 次 标签: 政府会议纪要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摘要】黑山县领导的讲话和文件是否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内在结构而言,应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体现。本案中,黑山县领导的讲话和黑山县政府的规定,是宏观指导性的,并不当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一审法院对此性质认定并无不当。佟某某主张黑山县领导的讲话和黑山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证据证明力优于竞买须知等,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文章摘要2:

【解读】县领导讲话和政府红头文件只要没有写进土地出让合同就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据此主张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案佟某某与被拆迁人腾某某协商一致后支付了580万元拆迁补偿款,虽然黑山县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加盖了公章,但是并非黑山县政府对该补偿条件予以认可,实际是佟某某个人的行为,二审开庭时佟某某对此亦予以认可。佟某某主张超出标准之外的补偿费用亦应由黑山县政府承担,法律依据不足,一审判决判令黑山县政府应按照当地统一标准,向佟某某补偿757401.20元并无不当。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