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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467号

更新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4335 次 标签: 整体未生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467号
【裁判摘要】新大采矿厂与星明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转让的是新大采矿厂的采矿权及相关选矿设备、厂房等企业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新大采矿厂与星明公司签订的涉及采矿权转让的合同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
【裁判要旨】采矿权转让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摘要】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土资源部国土发(2011)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5)65号《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采矿权的受让主体需为企业法人。星明公司请求在保留新大采矿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将采矿权主体变更为自然人陈克翔,不符合上述规定,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

文章摘要2:

【解读】认定采矿企业包括采矿权资产整体转让合同未经批准转让合同整体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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