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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28号

更新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2717 次 标签: 股权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28号
【裁判摘要】张某某受让股权后,没有向出让方蒋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张某某在没有向转让方蒋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占有名义上为蒋某某持有实际为张某某1享有的股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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