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二终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20-03-23 浏览次数:24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要旨】未注册登记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介意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裁判摘要】本案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合伙人之间《股份合资开办砂石料场协议书》和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王某某、陈某某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并未办理注册登记,成立合伙企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要旨】未注册登记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介意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裁判摘要】本案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合伙人之间《股份合资开办砂石料场协议书》和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王某某、陈某某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并未办理注册登记,成立合伙企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