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矿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时矿业权是否需要经过审批手续?
文章摘要:
解答:(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性质上属于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财产;(2)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3)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虽然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的,矿业权的权利人依然是原投资人。
文章摘要2:
解答:(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性质上属于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财产;(2)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3)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虽然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的,矿业权的权利人依然是原投资人。
法条链接: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仅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系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企业名下财产权利的转移。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的,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采矿权权利人依然是原投资人。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5号
下一篇: 任秀斌诉张福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