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秀斌诉张福祥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3-23 浏览次数:28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17号
【裁判要旨】转让矿山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财产权益未经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部分财产权益并非通过合同来确定受让人对矿产本身享有所有权,故无须报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该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本案中,任某某通过与张某某签订《投资意向书》、《联合投资协议》、《关于对“联合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等三份合同,受让四通桥煤矿90%的财产权益,包括房屋、设备、设施等,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矿产资源虽属国家所有,但本案当事人并非通过合同来确定张某某对矿产本身享有所有权,因此任某某关于部分合同条款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转让矿山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财产权益未经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部分财产权益并非通过合同来确定受让人对矿产本身享有所有权,故无须报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该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本案中,任某某通过与张某某签订《投资意向书》、《联合投资协议》、《关于对“联合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等三份合同,受让四通桥煤矿90%的财产权益,包括房屋、设备、设施等,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矿产资源虽属国家所有,但本案当事人并非通过合同来确定张某某对矿产本身享有所有权,因此任某某关于部分合同条款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