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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268号

更新时间:2020-03-24   浏览次数:27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268号
【裁判要旨】未取得探矿权与他人订立勘查合同勘查矿产资源合同无效——未取得探矿权就与他人订立勘查合同勘查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摘要】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对案涉《勘察合同》约定勘探的矿区范围并未取得探矿权,合同约定的探矿行为属无证探矿。根据我国现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勘查矿产资源须经申请并取得探矿权。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勘察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并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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