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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103号

更新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29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10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宏瑞公司在仅取得了探矿权,并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将肃北县双山子铁矿的采矿点承包给罗光明开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原审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认定正确,但将案由定为承包采矿权纠纷欠妥,应予纠正,本案的案由应当定为探矿权纠纷。关于宏瑞公司以协议中约定了回收矿石48元/吨的价格,故协议应属于劳务承包合同的上诉理由,该条款实质上是对宏瑞公司收购罗光明开采出的矿石及价格的约定,故宏瑞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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