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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126号

更新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34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126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碧海农牧公司以清淤方式取得覆盖在耕地上的砂土后,将通过洗砂台分离得到的砂石予以销售的行为,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被覆盖耕地的种植能力,但该情形不能改变其仍属于开采地表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性质,依法应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根据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扣押该企业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碧海农牧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农产品种植、产成品养殖、苗木园林、花木培育、农村田、土、水库、河道、沙洲资源综合利用,因其并未取得采矿权许可,当然不具有采矿的经营权限。碧海农牧公司在不具有采矿经营权限的情况下,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采矿经营行为,显然属于国务院令第370号规定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2014年6月,平江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长石矿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亦向平江县工商局发函督促和建议对碧海农牧公司的涉案行为进行查处。据此,平江县工商局依照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扣押碧海农牧公司用于采矿的装载车,并无不当。平江县工商局的扣押行为系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故不适用上述国务院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处理的规定。由于平江县工商局的扣押行为合法,碧海农牧公司要求平江县工商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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