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60号
更新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17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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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60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采矿许可应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撤回采矿许可的,应当对原采矿权人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虽然行政机关未作出书面决定,但事实上已经构成撤回采矿许可的,也应当给予补偿。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采矿许可应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撤回采矿许可的,应当对原采矿权人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虽然行政机关未作出书面决定,但事实上已经构成撤回采矿许可的,也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