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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966号

更新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15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966号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湘煤安监察(2006)52号《关于依法关闭唐一窿等4处煤矿的意见》,明确青山煤矿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该局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提请郴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由此,青山煤矿已不具备继续从事生产的条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公告,注销了青山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此后,桂阳县人民政府遂将青山煤矿关闭。因此,桂阳县人民政府关闭青山煤矿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并无违法之处。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的,行政机关可对煤矿实施关闭——我国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的,行政机关可对煤矿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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