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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1民终24327号

更新时间:2020-03-31   浏览次数:26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1民终24327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涉案房产已抵押,目前仍处于抵押状态。在本次诉讼中,涉案房产又在原告申请查封后相继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查封,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过户手续的请求,目前无法实现,不具有可执行性。原告应在消除抵押和查封后,再主张过户申请。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系首封,首次查封法院对查封的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因此,轮候查封不是涉案房屋过户的障碍。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孙某某起诉,无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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